2006年1月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调查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怎样让环保执法更有效

  据了解,环保案件的执行一般都有两个方面:行为和财产。执行行为,找到加工点可以责令其停止;但对于罚款,不少小打小闹的当事人并无多少本钱,这成了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。慈溪环保部门还在调查中发现一个新动向:一些本地的生产者故意借用外地人的身份在相关部门登记,等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书一送达,所谓的“负责人”(即外地人)一走了之,造成另一种难执行。
  目前,环保部门即使查实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,但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还必须经过发现、查处、告知、处罚、复议期、行政可诉期……这一大串法律程序。如果有当事人有意要钻法律空子,在这些程序进行过程中继续违法生产,对深受污染其害的人们来说,无疑是一种折磨。
  大家都不愿看到这样的现象:明明污染的行为在继续危害环境,但也要等到程序生效后才能执行。而这却是目前困扰各地环保执法的一个问题。
  据慈溪法院行政庭庭长何坚强介绍,今年他们正准备和环保部门联合作一项调研,课题就是环保案件的执行——“诉权没过的时候,环保部门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先执行?”
  如果这样,至少可以先停止污染的行为,并且给当责令改正当事人更大的压力。
  目前,该调研还在论证阶段。
  另外,一些专家也在不断呼吁,从立法上授予环保行政部门一部分执法权。